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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途中修车引发交通事故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8 最新评论共有:0

  路途修胎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该担责呢?近日,市民陈某就遭遇了类似的问题。经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对此支付“有限责任”,支付陈某约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事件回放:

  半路修车引发交通事故

  陈某在江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汽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中约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2007年7月10日22时许,陈某驾驶小汽车自三水往广州方向行驶至G321线湖塘口段,因爆胎停车维修。此时,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正好碰到陈某放置在路中的备胎,引发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陈某对该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梁某被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合并右侧血气胸以及肋骨4—7骨折,支出医药费9237.70元。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陈某承担了梁某前述医药费,并赔偿梁某误工费、陪人费等损失合计12230.20元。  

  审判结果:

  保险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考虑到自己买了保险,陈某向江门某财产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但未果,于是提出诉讼。被告江门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而发生事故的并不是该车辆而是已经拆卸下来的车胎。原告在发生爆胎事故时,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放置合格的警示物,而是放置拆卸后的轮胎,致使其它车辆看不清才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与保险没有关联。即使需要赔偿,也只能依照合同约定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支付。

  此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的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江门某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保险金80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视点:

  是否属于强制险保险范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途中修拆损坏轮胎致人伤害是否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中所称的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事由。在保险期间内,陈某作为被保险人,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爆胎故障,拆卸废胎并为汽车安装后备轮胎,理应属于汽车的正常使用过程。原告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导致后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属于强制险保险范围。陈某在赔偿给第三人相关费用后,依照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的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给陈某。陈某因本案而支出的误工费、陪人费以及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的医疗费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无赔偿的义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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