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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扣留驾驶证后逾期未处理将被吊销驾驶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30 最新评论共有:0

    今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公告,拟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的1423名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这些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扣留驾驶证的交通支、大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逾期未处理驾驶证多属酒后驾车违法司机

  此次公告的1423名违法驾驶人中,酒后驾车违法司机占绝大多数。随着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一部分交通违法司机存在逃避处罚的心理,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以后,不到或拖延到接受处理。为严肃执法,进一步净化首都交通环境,确保交通安全,有效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我局今后将依法严肃查处,在路面执法中利用科技手段跟踪检查违法驾驶人,强化对被扣留驾驶证人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以加大对驾驶证被扣留后不按时接受处理违法行为的震慑。

  逾期未处理的驾驶人将在媒体公告名单

  对于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十五日内不接受处理的违法驾驶人,将在我局对外网站和媒体上发布《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公告发布之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违法行为地的交通支、大队接受处理。对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有法定事由未能按时接受处理的,经核实后,仅对其原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吊销驾照再驾车以非司机论处

  名单公告七日之后仍不接受处理的驾驶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驾驶证登记地址向驾驶人邮寄处罚决定书。同时,在我局对外网站和媒体上发布《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更不能开车,如果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被交管部门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扣留需细读扣留《凭证》

  民警依法扣留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会为驾驶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请驾驶人按照文字提示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避免处罚升级。

  驾驶证被扣留的违法司机必然犯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逃避处罚或在未接受相应处理之前继续上路行驶,会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参与者的正常出行,同时违法行为人会形成侥幸心理,影响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局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高限处罚措施。在此,提示广大司机朋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守法行车、文明行车,一旦触犯法律,应积极接受处理,不能存在逃避、侥幸心理,以免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六类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扣留的人驾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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