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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须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7 最新评论共有:0

    5月6日,记者从清远市交通局获悉,根据广东省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物价局同意,自今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及票据领取按省交通厅文件执行。

  据了解,清远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将从6月1日启动,使用运政信息系统非税系统办理。6月之前应缴的道路运输管理费按规定补征(减免滞纳金)。缴费方式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分别采用全年统缴、半年分缴、季度缴交或按月缴交。清远市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缴费方式统一按月缴交。

  清远市交通局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尽早做好相关的政策解释、宣传和征费准备工作,对国家规定征收的规费应做到依法征收、应征不漏,对无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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