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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扣分标准变脸
来源:xzjgw.com 作者: 时间:2007-01-11 最新评论共有:2

 

交通违法扣分标准变脸

 

公安部昨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最新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与以前执行的旧标准相比,新的规定有较大变化,但醉酒驾驶仍记12分,客车超载20%记12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记分分值

新:

公安部昨在官方网站发布修订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41日施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序,一次记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旧:

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规定(20045月实行)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

(七)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同速公路的;(八)不按规定超车的;(九)不按规定让行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十三)逆向行驶的;(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量未达30%的;(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防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不按规定会车的;(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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