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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交法”实施办法今起施行 电动车登记后可上路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3 最新评论共有:0

  《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简称《办法》)五月一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宣传贯彻《办法》座谈会,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在会上透露,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管理问题,省公安厅已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联合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形成书面报告呈省政府,
日前已向省政府报送《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

  今起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给电动车一个合法身份,一直为人们所关心。今年初,省人大代表黄以西曾提出《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建议,省公安厅日前在答复函中称,《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的内容涉及总则、登记种类、登记、通行规定、管理费用等内容,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草稿规定,由省经贸委对本省生产和进入我省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布目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目录,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电动车之所以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是因为它的价值相对较高。《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下一阶段还将广泛听取各阶层的声音。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为,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等。

  如何管理目前市面上大量的“电摩”?答复函指出,如果车辆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又不符合国家关于非机动车标准的,只能依照机动车实行管理。

  罚款缴交将全省联网

  今起施行的《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本省的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缴纳罚款。

  目前福建省违反交通被罚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缴纳罚款,给当事人造成不便。为落实《办法》中这一便民的规定,省交警总队已组织专人,与省财政厅及省工商银行共同研究建立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全省缴款系统,尽快推进全省联网工作。

  另悉,目前省交警总队已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执法程序,组织专门力量对福建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全面梳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重新设定处理程序,明确《办法》施行后,新旧处罚标准在违法处理系统中的衔接问题。

  驾考科目一题库即将更新

  《办法》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按照《办法》第17条规定,交警部门将制定当事人自带车辆参加考试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核评定标准规范,督促各交警在考试场地公开考试用车条件,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考试场地。

  另外,交警总队还将于近日更新全省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题库,在考试内容中增加《办法》规定。

  部分轻微违法不能直接罚款

  《办法》规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比如,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1.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2.遇放行信号通过路口时,不依次通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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