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修汽车别忘了要“病历”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机动车维修记录、维修合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三项新规。其中,《维修记录》作为“汽车病历”将完整记录汽车维修全过程。今后,广大车主修车遭遇欺诈等行为时,维权也将有法可依。
“汽车病历”将成车主维权证据
据介绍,这次推行的“汽车病历”将主要记录每次维修或养护的机动车的日期、“症状”、诊断的数据、诊断的“病因”、修理的情况等等,既是机动车的“健康档案”,又是机动车的“病历”,可以让维修技术人员了解机动车的“病史”,使机动车的维修和养护更加科学;同时避免一些不良维修点抱着“修修看”的心理,造成故障越修越多的尴尬。避免信誉不好的修车行乱“诊断”、乱收费,把不该换的零件换掉,该修理的却没有修理好,避免花冤枉钱。以往车主在维修时出了毛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吃“哑巴亏”,以后司机只要保管好自己的“汽车病历”就能更好地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车子大修应签书面合同
市运管处负责人介绍,与《机动车维修记录》同时实施的,还有“机动车维修合同”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两项制度。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机动车修理对质量要求高、费用数额大、事后纠纷多,签订书面合同十分必要。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推荐参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
不写“病历”可能被罚500—2000 元
市运管处维管科提醒广大车主随车携带、注意保存好“机动车维修记录”。结算费用时,主动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否则,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条例还规定,未按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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